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行业新闻 >

字号:   

「以案释法」“空调安装师傅”轮胎爆裂烧死无辜者,经营部是否难辞其咎?

浏览次数: 0 日期:2022-06-13

近日,柳州市横县高等法院城市交通巡回演出法庭宣判了一起电单车被失去平衡工程车对撞,引致工程车熔化以致驾车者被烧伤、经不治失踪的机动车城市交通城市事故职责纠纷。

案 情 回 顾

2017年6月3日16时40分,刘某驾车较大型小轿车沿国道324线由南宁路径往贺州路径高速行驶,至横县黎塘镇某线路时,因右后轮翻车,以致工程车失去平衡驶进右侧机动车道,对撞后方正起步高速行驶由陈某驾车的无车牌绒兰电单车和黄某停靠在马路上的较大型小轿车,引致无车牌绒兰电单车着火熔化,引致城市事故后受伤的陈某又被烧伤,送医院不治失踪以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失踪高架道路城市交通城市事故。

经交管部门判定,刘某驾车较大型小轿车途经事发线路时,前车胎翅缘剥落,以致P3100失去平衡对撞后方的工程车,其城市交通犯罪行为违背有关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单方面过错作用引致城市事故,承担责任此城市事故的全部职责;陈某驾车未悬挂车牌、发动机号被雕琢的绒兰电单车上高架道路高速行驶,且安全帽安全头盔,其城市交通犯罪行为违背有关法律条文明确规定,而此城市交通违法犯罪行为与城市事故发生无因果亲密关系,故陈某和黄某均在此城市事故中无职责。

城市事故后,陈某家属将司机刘某、刘某雇用单位某电气销售部或其投资人冯某、肇事者工程车所有人沈某或其承保信托公司、黄某(停靠在马路上的较大型小轿车车主)或其承保信托公司判令高等法院,要求索赔医药费、医药费、失踪索赔金、城市路费、精神损害赔偿、被扶养人零用钱、亲属处理城市事故、办理火葬事宜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18478.78元。

案 情 分 析

原告刘某从事的是根据电气销售部的分派进行冷气加装以及维修工作。该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刘某与电气销售部是雇用亲密关系还是总包亲密关系,若高等法院判定二者为雇用亲密关系,则该电气销售部将承担起雇员职责连带索赔原告。

原告某电气销售部、冯某辩称,原告刘某不是公司员工,他们只是总包亲密关系;刘某作为总包人,在完成总包工作过程中对他人引致的损害,应由其承担索赔职责,某电气销售部作为定作人在此过程中并没有过失,不应承担索赔职责。

法 院 判 决

横县高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之间是雇用亲密关系还是总包亲密关系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亲密关系;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当事人一方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等加以判定,而不应当片面判定。

具体到该案,首先,原告刘某进行的冷气加装与维修等工作均是由该电气销售部根据派工单指派,且电气销售部还为刘某颁发制作标注有身份亲密关系的工作证、工作服,加装、维修冷气时身着该电气销售部的工作服,因此,双方之间存在着支配与从属的亲密关系。

其次,刘某等工人上门服务所需的大件必要的加装工具也均由该电气销售部所提供,此外,该电气销售部还为刘某等工人承保有人身意外险。

再者,刘某的劳动报酬是由该电气销售部根据其每月的工作量和工作项目按月支付,而非一次性结算支付。

最后,加装及维修冷气本身就属该电气销售部的业务经营范围,刘某上门服务也是以电气销售部的名义进行,并非刘某的独立业务,因此,刘某所提供的劳动是电气销售部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综上所述,横县高等法院认为,电气销售部与刘某之间是属于雇用亲密关系而非总包亲密关系。

据此,横县高等法院城市交通巡回演出法庭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肇事者工程车的信托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索赔原告城市事故损失111500.38元;停靠在马路上的较大型小轿车的承保公司在无责保险限额内索赔原告11148.40元;原告刘某、某电气销售部连带索赔原告145838元,该电气销售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判决确定的债务时,由其投资人冯某以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原告沈某作为肇事者工程车车主,对其工程车存在的安全隐患或缺陷未尽维护、管理职责,以致工程车上路高速行驶过程中车胎翻车发生城市交通城市事故,对城市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亦应承担10%的索赔职责,故其应索赔原告19248.67元。截至目前,当事人无一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条文效力。

普 法 君 说

普法君提醒:在工程车保有率逐渐上升的情况下,城市交通城市事故的发生率日渐上升,无论是作为驾车员还是车主,对车况都应当有清晰了解,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工程车安全高速行驶在路上。

(供稿:横县人民高等法院 作者:蓝秋明)

编辑:桂法瑄

版权声明:原创作品,未经授权请勿更改内容,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